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科学评价、集体决策;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周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五)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纳入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卫生部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鲁及省驻各地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评标方法
第四条 评标方法应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即:应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方法对招标药品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标。
第五条 定量评价,指采用要素加权法对招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进行定量评价时,应依据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采用的评价要素、评价指标和各评价要素、指标的权重,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定性评价,指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对招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第三章 投标品种的分类
第七条 招标药品应将通用名相同的投标药品按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以下简称专利药品)、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以下简称GMP药品)、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简称非GMP药品)分类,按类别进行评审和比较,分别确定中标侯选品种。
第八条 评标时,应在每一个类别药品中选择1个中标侯选品种。对同一类别入围品种的质量价格比存在较大差异的,可确定2至3个中标候选品种。
第九条 投标药品可以剂型为单位进行评审,也可以规格为单位进行评审。以规格为单位进行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对所有规格必须使用同一品牌的药品应按剂型进行评审。
第四章 投标药品的评价
第十条 定量评价的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权重由联合招标人确定,确定权重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5%
2、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权重要素,但价格分不应低于质量权重的50%。
3、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4、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5、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主观评价分数不应超过总分的1/3。
第十一条 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一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侯选品种。也可不分组对招标药品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二条 定量评价决定中标的依据是分数。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侯选品种。在汇总评标专家定量评价分数前,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将剩余的专家评分累计或平均,为该品种的定量评价得分。
第十三条 定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方法,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1)按第十四条 提出的原则,确定每一个评价要素的权重。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
(2)确定每一个评价要素包含的评价指标的权重。每一个评价 要素包含的所有评价指标的权重总和等于该评价要素的权重。
(3)对所有评价指标按百分制方法评分。
(4)评价指标百分制评分结果乘以评价指标权重,为该评价指标的实际评价分数。
(5)将每一个评价要素包含的评价指标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评价要素的实际评价分数。
(6)将所有评价要素所得实际评价分数相加,即为该品种的定量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 定性评价时,评标专家应对投标药品有统一的认识和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定性评价时,决定小标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高的为成交侯选品种。
第十六条 定性评价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提议,经招标人同意后决定。
第十七条 进行综合评价前,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定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定性评价原则,同时确定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结合方式。
第十八条 通过定量评价,将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依得分多少排列,选择得分最多的3~5个为入围品种。
第十九条 通过定性评价,将入围品种依得分多少排列,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侯选品种。
第二十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侯选品种。余类推。
第五章 中标品种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中标品种的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决定。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即为最终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品种,应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品种确定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将本单位确认的品种纳入药品购销合同。
第二十二条 非GMP药品的投标报价超过中标的GMP药品的,不得中标。所有投标药品的报价超过政府规定价格的,按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 当采购某一中标候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数量少于本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5%时,该中标候选品种不供定标。
第六章 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品种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评标积分一览表;
(八)中标侯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
(九)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评标专家均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同时未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联合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记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有无缺项、漏项、评分表是否签名等。发现问题,请评标专家及时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 发现评审意见与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时,经省药品招标办复核同意,可另组织评标专家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评审意见是否有效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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